1、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4、(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6、(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7、(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2、未婚证明:未婚证明是指未曾结婚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证、身份证明等来证明;
3、离婚证书或死亡证明:如果你是离过婚或者是丧偶的,需要提供离婚证书或死亡证明作为证明文件;
4、户口本:需要提供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作为证明你的户籍信息和婚姻状况;
5、照片:需要提供两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
1、自愿原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是实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
2、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
3、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任何形式的仪式婚或宗教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证件和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操作。在准备结婚证件时,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免因缺少必要的材料而延误办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3张大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字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结婚所需材料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者丧偶的,应注明“离婚”或“丧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公证)。
〔本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正反面;通行证正反面。
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60mm×40mm。
说明:无配偶证明有效期6个月。如果当事人需要留存,请提前复印留底。
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结婚所需材料
(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1)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2)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户口簿、身份证、双人照三张;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港澳台居民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双人照片三张、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成为合法夫妻,而结婚证就是证明男女是合法夫妻的凭证。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关于本次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和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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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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